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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北市新店十四張(B 單元)區段徵收案

協議價購契約書

立契約書人 買方: 新北市政府 (以下簡稱甲方)

賣方: (以下簡稱乙方)

雙方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11 條規定,辦理協議價購作業,並依雙方協議內容續辦土地

/土地改良物等移轉事宜。經雙方同意訂立以下條款,並共同遵守:

第一條、 契約標的

□土地座落: 新北市 區 段 地號等,共____筆土地

(如土地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歸戶表)

□土地改良物座落:(如協議價購歸戶表)

第二條、 交易價金

□土地:依據甲乙雙方合意之土地總價,計新臺幣:

□土地改良物:依據甲乙雙方合意之土地改良物總價,計新臺幣:

若「新北市政府辦理公共工程地上物查估拆遷補償救濟標準」中各項地上物

補償基準於本案區段徵收公告前有提高情形,本契約價格將隨之調整;另對

查估結果有異議且申請複估者,依複估後內容為準。

第三條、 付款時間

1. 土地部分:

俟內政部核准甲方所報「新北市新店十四張(B 單元)區段徵收案」區段徵收計畫

書,並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及點交作業,且經甲方確認無待辦事項後,原則於

10 日內通知發給。

2. 土地改良物部分:

俟內政部核准甲方所報「新北市新店十四張(B 單元)區段徵收案」區段徵收計畫

書,於區段徵收公告期滿,確認無異議及待辦事項後,原則於 10 日內通知發放

協議價購價金,所有權人仍須配合本府所訂拆遷時間完成拆遷及點交作業。

第四條、 付款方式

匯款:本契約所訂之交易價金,依據乙方提供下列帳戶資料,由甲方匯撥入乙

方帳戶。(詳如後附之銀行存摺封面影本)

(另請乙方詳予填列,如因填報錯誤致誤入他人帳戶時,乙方應自行負責)

歸戶號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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金融機構名稱:

金融機構代碼:

受款人名稱:

身分證字號:

帳號:

第五條、 乙方應檢附文件

1.身分證正、影本。

2.印章

3.土地及房屋所有權狀(已辦竣登記者檢附)。

4.租約終止及補償承租人證明、他項權利及限制登記塗銷證明等文件。

5.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抄錄本。

6.代表人或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。

7.法人或其他代表人印鑑章或設籍課稅者之店章。

8.銀行存摺封面影本。

9.其他依土地登記法令必備文件。

10. 授權書或委託書(委託他人辦理時檢附)。

11. 受託人身分證正、影本(委託他人辦理時檢附)、印章。

12. 委託人印鑑章及最近 1 年內之印鑑證明(委託他人辦理時檢附)。

□土地部分:應檢附第 1 至 4 項及第 8 項。

□建物部分:應檢附第 1 至 4 項及第 8 項。

□農作改良物:應檢附第 1、2 項及第 8 項。

□ 畜禽、農機、PVC 管:同農作改良物。

□水井:同農作改良物。

□農業設施:應檢附第 1 至 4 項及第 8 項。

□營業損失:應檢附第 5 至 8 項。

□生產設備搬遷:同營業損失。

□所有權人未親自到場者:除上述對應項目文件外,須另行檢附第 10 至 12 項。

第六條、 產權確立

本契約所載之不動產確屬乙方所有,乙方保證產權清楚,若有任何產權糾紛或

第十二條之情事,均由乙方負責處理,若因此致使損及甲方之權益時,乙方願

負完全賠償責任,絕無異議。

第七條、 相關稅捐、費用

甲乙雙方負擔之稅捐費用依下列辦理:

1. 乙方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11 條及所得稅法第 4 條之 5 第 1 項第 3 款規定,以市

價售予甲方,免繳納土地增值稅及所得稅。

2. 本契約所載之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相關費用應由甲方負擔: